育儿信息 等候入托申请指南
等候入托申请指南
概要
托儿所园长实时公开入托等候者名单,实行透明运营,想要使用托儿所的监护人可不受时间、场所限制地在线申请等候入托。
对象托儿所
可对适用入托优先顺位的全部托儿所申请等候入托。(单位、父母协同托儿所除外)
但位于首尔市的托儿所须利用现有首尔市保育门户服务(iseoul.seoul.go.kr)
运营方案
等候入托登记时间:全年随时均可
N等候入托申请托儿所数:在读儿童2处,非在读儿童3处
等候入托对象儿童范围:保育年龄0周岁~5周岁(但残疾儿童可放宽至12周岁)
入托顺位评分
- 1顺位项目各100分(父母均工作的婴幼儿为200分),2顺位项目各50分
- 仅有2顺位项目时,即使总分相同或更高,也不得优先于1顺位
- 仅限于1顺位项目分数相同的情形,2顺位项目符合时可追加合算
- 相同顺位内存在竞争时,按照等候入托申请顺序决定顺位
等候入托申请方法
- (在线申请时)父母或监护人访问妊娠育儿综合门户爱孩子(www.childcare.go.kr)申请入托
- (访问托儿所时)父母或监护人访问托儿所申请入托
入托优先顺位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在「婴幼儿保育法」第28条、同法施行令第21条第4款、施行规则第29条中对入托优先对象做了规定。
1顺位
- 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规定的受领者(法定)
- 单亲家庭援助法第5条规定中的保护对象之子女
- 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第24条规定中的低收入层之子女(最低生活费的120%以下)
- 残疾人福利法第2条规定中的残疾人中当属于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残疾等级以上者之子女(残疾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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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儿童福利设施中的婴幼儿
- 父母均工作的婴幼儿 查看详情
※父母均工作的婴幼儿的适用原则与文件确认
- 原则上应为儿童父亲与母亲均工作(就业)家庭的子女
- 工作的原则性定义:1日8小时以上(包括午休时间),月工作20日以上
- 包括父亲或母亲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亲家庭
- 工作证明:父亲与母亲均提交以下文件时认定为工作
-
在职证明、委托合同、劳动合同中1份(必需)与就业保险被保险资格明细书(就业支援中心)、职业健康保险资格得失确认书(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知事)、国民年金缴纳者缴纳证明书(国民年金公团)中1份或甲类劳动所得的所得税完税凭证•劳动所得预扣收据(在职机构)或就业•工资确认书或所得金额证明中1份
- 个体:营业执照(必需)与所得金额证明(税务局)、增值税征税标准证明(税务局)中1份
- · 新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不满1年)应提供所得申报受理证(税务局)或营业场所的销售账簿
与销售凭证(信用卡销售发票、现金发票等)中1份
- ㆍ无销售凭证或销售账簿与销售凭证不符时不作为替代文件予以认可
- ㆍ夫妻共同事业者在文件上须可确认
- ㆍ农业从事者应提供农业人确认书或农业经营体登记证明(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名义)与销售凭证
(农产物销售合同、销售证明等)中1份
- 托儿所园长认真确认工作证明文件,必要时可要求追加证明文件(员工卡等)
- 研究生:在读证明
- 职业培训生:经历中断女性职业教育培训参与确认书•结业证(女性再就业中心长名义)、就业安全信息网求职登记证明(全国就业中心长、再就业中心长、自治团体等名义)中1份
※以托儿所入托日为准,求职登记至少应为3个月以上(文件上确认)
- 多文化家庭援助法第2条第1号规定的多文化家庭的婴幼儿 查看详情
※「多文化家庭援助法」第2条第1号规定的多文化家庭婴幼儿确认文件
- 居民登记本副本(结婚移民者及入籍者在副本上记载)或家庭关系证明与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
- 无外国人登记证时,提交外国人登记事实证明(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 结婚移民者中「有关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2条第2号规定的外国籍同胞应提交有关出入境的事实证明(证明在外国居住了15年以上)
- 有3名以上子女的家庭或2子女家庭的婴幼儿
-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及支援机构劳动者之子女中使用产业园区配置的托儿所的婴幼儿
- 配置托儿所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寄附采纳(contributed acceptance)的法人•团体劳动者之子女中使用该当托儿所的婴幼儿
- 居住于「住宅法」规定的共同住宅者之子女中利用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寄附采纳该当共同住宅中配置的民办托儿所后转制之国立、公立托儿所的婴幼儿
2顺位
- 其他单亲、祖孙家庭、被领养的婴幼儿
- 兄弟•姐妹为幼儿园在读状态的儿童
Ex.) 3月新学期入托时,幼儿园在读状态的兄弟姐妹上小学时不当属于该情形。
※以入托日为准,兄弟•姐妹须为幼儿园在读状态
※以入托日为准,兄弟•姐妹须为幼儿园在读状态